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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信访局 xfj.guiyang.gov.cn | 更新时间:2021-02-24 16:10 | 来源:综合指导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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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党委,高新区、经开区、双龙航空港区党工委,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提升新时代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贵州省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办法(试行)》《贵州省信访局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激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贵阳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

               2021年2月23日

 

贵阳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提升新时代信访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贵州省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办法(试行)》《贵州省信访局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激励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建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建议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贵阳市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管理等向党委和政府提出的主张和看法。

第三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切实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服务大局、广泛参与、公开透明、引导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市、县)党委、政府要强化统筹指导,建立健全本辖区内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究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完善优化工作平台,打通与“两代表一委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名流的沟通渠道,充分征集人民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全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党委、政府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督办人民建议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交由处理的人民建议;

(三)征集、汇总、分析人民建议,协调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四)拓宽人民建议征集渠道,广泛征集人民建议和意见;

(五)建立完善本级建议人人才库,丰富人民建议内容,促进人民建议征集工作高质量发展;

(六)定期通报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情况;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 人民建议的征集

第七条  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分为日常征集、专项征集和专题征集。

  (一)日常征集。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网上、网下征集渠道,向社会公布征集人民建议的通信地址、传真、电子信箱等渠道,常态化征集人民建议。

(二)专项征集。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贵州省重大行为决策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发布建议征集题目、内容、范围等,公开征集人民建议。

(三)专题征集。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定期对信访事项进行分析,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提炼出共性问题,拟定征集内容和征集范围,通过适当方式开展人民建议专题征集。

  第八条  人民建议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一)建议主题;

  (二)主要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建议、理由和依据;

  (四)建议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第九条  以下事项不纳入征集范围:

  (一)求决、申诉、举报类事项;

  (二)人大、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等工作范畴的事项;

  (三)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四)学术理论;

  (五)商业广告、推销宣传;

  (六)不属于本市管辖的事项;

  (七)其他不宜作为人民建议的事项。

 

第三章  人民建议的办理

  第十条 市、区(市、县)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人民建议,应当按照《贵州省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工作规范》办理。

(一)表述清楚、责任单位明确的人民建议,应当按照《信访事项内容分类》分类登记,在15日内转送、交办有关党委、政府和责任部门(以下统称有关机构)办理。

(二)有特殊价值或涉及多个部门的人民建议,由本级信访局组织有关机构或专家、学者分析论证形成报告,报本级党委或政府研究后交由有关机构办理

(三)专题征集的人民建议,由征集机构整理、分析、归纳,报本级党委或政府研究后交有关机构办理。

(四)人民建议要素不全,无法通过数智信访融合平台转送的,可通过交办函转有关机构办理。

(五)建议事项表述不清或没有具体内容或不属于人民建议征集范围的,做留存处理。

  第十一条 有关机构收到人民建议事项后,需及时研究论证,在30日内答复建议人,不同情况可采取不同的方式办理。

(一)对已出台相关政策或已制定相关措施的人民建议,可采取直接回复方式办理,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并将办理报告报本级信访工作机构。

办理报告包含:建议人基本信息、建议内容、解决措施、与建议人沟通结果、满意度评价、下一步工作方案。

(二)对具有可采纳、可解决、可推动政策转化的人民建议,需出台政策或制定相应措施办法的,按规定向建议人出具人民建议受理告知书和处理意见书,并向交办人民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报告及相关印证资料。

印证资料包含:研究问题解决措施的会议通知、纪要、图片等证明材料,研究分析报告,领导作出的批示;相关部门予以采纳的答复,出台的方案、措施、意见等文件材料;向建议人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及送达证明。

(三)内容相同或相近、群众普遍关注的人民建议,经相关部门批准,可通过新闻媒体、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公开进行答复

(四)因情况复杂,在时限内不能办结,应书面向交办人民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理由,经交办人民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同意后可以延长30日,并及时向建议人反馈情况;在上述期限不能办结且要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的,经交办人民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同意后可以再延长30日。

(五)对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人民建议事项,应当自收到该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人民建议的信访工作机构提出异议,说明理由,经审核同意后,退还相关人民建议材料。

  第十二条 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人民建议,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报本级党委、政府。

  (一)对涉及政策性、普遍性、代表性问题的人民建议,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

  (二)对涉及重大事项、具有重要价值的人民建议,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及时报本级党委、政府;

  (三)对一个时期内反映比较集中或比较突出的人民建议,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形成专报,报本级党委、政府。

 

第四章 激励办法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应当建立适用于本级的人民建议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开展年度优秀建议评选。

(一)入选范围。人民建议得到市、区(市、县)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肯定、吸收采纳或部分吸收采纳,并完成政策措施转化的;

人民建议得到市直部门吸收采纳或部分吸收采纳,并完成政策措施转化的;

建议人积极参与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提出的人民建议具有一定参考价值,表现突出的。

  (二)评选程序。由本级信访工作机构组织第三方专家对入选人民建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同级党委、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示。

  (三)奖励方式。各区(市、县)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机构应按照本级制定的激励机制,对评选出的优秀人民建议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办理人民建议的机构和人员,表现突出的,由本级信访工作机构以适当方式给予激励。

(一)通报表扬。每年对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二)考核加分。将人民建议征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信访工作考核,作为加分项,对工作开展达标的单位给予加分;

(三)评先选优。将开展人民建议征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评先评优表彰范围;

(四)立功奖励。及时、有效转化人民建议,并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成效突出的,建议有权限的管理机关或部门按规定给予建议人、办理人员立功授奖。

 

第五章 督办和考核

  第十五条 信访局对转送、交办的人民建议,应当督促人民建议承办单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促进人民建议尽快落实。

  第十六条 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人民建议的,由信访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机构约见建议人情况、研究论证情况、办理结果反馈情况,纳入信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建议的征集、办理和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